第一條 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充分發(fā)揮其作用 , 保證教學、科研等工作的順利進行 , 不斷地提高投資效益。
第二條 實驗室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專業(yè)知識的技術人員擔任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。儀器設備的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執(zhí)行儀器領用、發(fā)出登記制度,及時填寫統(tǒng)計報表,如實反映所管儀器設備的數量、質量變動情況,各種憑證要妥善保管。每年要清查核對一次,做到帳、卡、物三相符。
第三條 根據儀器的性能要求,確定實驗室(或使用場所)的建設與改建,做好水、電供應并應根據儀器設備的不同情況分別做好防火、防潮、防熱、防塵、防震、防磁、防腐蝕、防輻射等技術措施。
第四條 實驗室必須對所有儀器設備指定專人負責保管,制定相應操作規(guī)程。儀器的保管人員對所管儀器設備負有完全責任,任何人未經保管人員同意不準自行使用、移動或調換等。
第五條 對暫時不用的儀器設備,要注意采取防塵、防潮措施,堅持定期開機通電,一般情況下每周不少于兩次,每次不少于 1 小時,陰雨季節(jié),要堅持每天開機一次。
第六條 儀器的使用、維修、維護與保養(yǎng)要有完整的記錄。
第七條 本制度由基礎醫(yī)學院負責解釋,未盡事宜請參照執(zhí)行《溫州醫(yī)學院儀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》。
第八條 本制度自頒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眼視光基礎教學實驗中心
2006年5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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